热门标签:

  • 医疗陪护
  • 当前位置:首页>医疗陪护
义乌市中医医院与张冬玉医疗处事条约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20 14:25 作者:义乌搬家公司、义乌家政公司 [] [] []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金中民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中医医院,住所地义乌市城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楼献奎,院长。
  委托署理人(出格授权署理)王之慧,浙江一剑状师事宜所状师。
  委托署理人(出格授权署理)何登全,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中医医院党支部书记,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枸树脚12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玉,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夫,家居保洁,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新园村。
  委托署理人(出格授权署理)王荣钱,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湾新园村。系原告张冬玉丈夫。
  委托署理人(一样平常署理)金京华,浙江纵伸状师事宜所状师(受义乌市法令救济中心指派)。
  上诉人义乌市中医院与被上诉人张冬玉医疗处事条约纠纷一案,不平义乌市人民法院(2003)义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5日果真开庭举办了审理。上诉人义乌市中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楼献奎及其委托署理人王之慧、何登全,被上诉人张冬玉的委托署理人王荣钱、金京华到庭介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3月28日下战书,原告误服农药中毒,送经义乌市江湾卫生院施舍处理赏罚后即转送义乌市中医医院门诊救治;越日上午,原告治理了住院治疗手续,被告将原告安放在该院住院部四楼急救病房,该病房窗外无安详防护办法,窗台高1.05米。被告将原告确定为一级照顾护士,给以解毒对症治疗。在治疗进程中,被告给原告行使解毒药物硫酸阿托品,该药物使原密告生烦燥不安、语无伦次的不良回响;跟着治疗的盼望,原告的不良回响逐渐减小,病情好转;跟着硫酸阿托品用药量的镌汰,原告逐渐规复宁静,神态清晰,但并未改观照顾护士级别。同年4月1日下战书6时许,病房内无医护职员的环境下,原告从该房窗口坠楼,造成了T3、T4椎体骨折致高位截瘫。本案经金华市医学会医疗事情技能判断,以为不组成医疗事情;2003年12月17日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能判断,以为被告在医疗上不具过失,原告伤残品级为二级。原告治疗坠楼损伤,统统用度根基上由被告垫资;2003年12月1日上午,被告派员送原告回家,原告有一儿子王正统,出生于1999年10月2日。原告为申请医疗事情技能判断和医疗过失判断,别离付出判断费2500元和1000元。
  原审法院以为,原告误服农药中毒后被送至被告医院救治,被告吸取原告住院治疗,两边形成医疗处事条约相关,被告即负有采纳正确的治疗和照顾护士法子之任务。在解毒治疗进程中,被告对原告实验急救并举办对症治疗,尽到了医疗职责,然在对原告的打点和照顾护士职责上存在瑕疵。被告明知原告所住的病房窗外未安装安详防护办法,其所行使的解毒药物硫酸阿托品会使病人发生急躁不安等状的副浸染,其固然医嘱指明要原告支属一人留陪,但又未治理相干的陪护手续,也未向陪护职员交待清晰陪护的职责,导致原告在无人通知的环境下坠楼致残,因此应认定被告未对原告住院安详采纳有用的照顾护士法子,未尽到公道的安详留意任务,具有必然的过失。综上所述,被告未全面推行条约任务,其违约究竟应予认定。但作为神态清晰的原告,对本身的人身安详更负有留意任务,因此,原告坠楼致残,其本人应包袱首要责任,被告包袱次要责任。被告以本案系由原告的存心举动造成、陪护职员也应包袱责任的抗辩,证据不敷,不予采信。本案原告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违约责任的抵偿尺度应依照《条约法》的现实抵偿原则,按原告现实蒙受的丧失举办抵偿。原告的现实丧失包罗疗伤的医疗费、住院误工费、住院炊事补贴费、残疾人糊口补贴费、残疾人照顾护士费、为处理赏罚案件 的交通费、由其供养职员的供养费。关于医疗费由原告自付少少,已放弃哀求;关于误工费,原告哀求抵偿1110.12元,少于现实误工丧失,应予准许;关于住院炊事补贴,因原告住院时代糊口费已由被告垫付,不予支持;关于残疾人糊口补贴费,应凭证社会均匀寿命74.4岁计赔,原告至评残之月的现实年数为34.9岁,二级残疾,应抵偿39.5年,为256244.4元;关于残疾人照顾护士费,应按农村劳动力年均匀收入计赔,为275947元;关于供养费,小孩供养至18岁,原告承担一半,为49627.08元;关于继承治疗费,缺乏证据,育婴师职业,不予支持。关于处理赏罚案件而耗费的交通费,酌情支持100元。综上,原告现实丧失合计583028.6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划定,原告的丧失应由原、被告按各自的响应责任分管,原告自负80%、被告承担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斲丧者权益掩护法》第四十一条之划定,讯断:一、被告义乌市中医医院于本讯断见效之日起十日内,抵偿原告张冬美女民币116605.72元。二、驳回原告张冬玉的其他诉讼哀求。受理费11609元,由原告承担7767元,被告承担3842元;其他诉讼费80元,由被告承担;判断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2800元,被告承担700元。
  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判断认定究竟不清、有误。1、一审判断将3月28日被上诉人仰药自杀的举动认定为“误服农药中毒”与究竟不符。3月28日下战书,作为具有完全民事举动手段的被上诉人一次性吞服了数十片安宁药并喝下剧毒农药甲胺磷50ml,其举动已明晰无误地表白其是在自杀。一审判断还漏掉了被上诉人同时吞服数十片安宁的究竟。2、一审判断将4月1日被上诉人的跳楼自杀举动认定为“坠楼”与究竟不符。被上诉人所住的急救室病房是钢筋混凝土楼房,窗台1米多高,完全切合构筑类型的要求,被上诉人必需先爬上窗台才气从窗口跳下,作为其时神态清晰的被上诉人,其爬窗跳楼的举动很明明是在自杀,并非不警惕或防护办法不妥而造成的不测坠落。被上诉人是跳楼自杀照旧不测坠楼是本案必需查明的重要究竟,如合议庭按照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完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予以判断。二、一审判断认定医院有过失的来由站不住脚。1、上诉人是平凡医院而非精力病医院,按平凡医院构筑类型,无需在窗外安装防护办法,何况有无安装防护办法与被上诉人跳楼自杀并无直接的因果相关,以是未安装防护办法没有任何过失。2、上诉人医嘱被上诉人需支属陪护,已尽到公道审慎的留意任务,究竟上被上诉人一向由其丈夫陪护(包罗跳楼时)。陪护人的责任就是管好本身的病人,在糊口上收拾和精力上慰藉,这是正常的人都大白的,同时医方也作了交待。医院也是凭证一级照顾护士的尺度,对病人定时查房调查未发明有非常环境。病人跳楼前十八小时就已神态清晰、情感不变,能巩固入睡。4月1日上午9时改阿托品片0.6mg每4小时一次口服,从早上到跳楼前,一向神态清晰,无烦燥不安情感的示意。可是病人在护士两次查房的空档时刻里跳楼自杀,是医院无法预料和节制的。金华市医学会的判断结论也以为医院诊疗照顾护士举动无过失,不属医疗事情。因此,一审判断认定上诉人未采纳有用的照顾护士法子尽到公道的安详留意任务与究竟不符。三、一审判断合用法令不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立了医疗处事条约相关,医院的条约任务是为患者提供科学完美的医疗处事,包罗科学的治疗、医疗照顾护士及类型的打点,对被上诉人的人身安详不负有监护任务,无任何法令依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人身监护职责在平凡医疗进程中可以转移或部门转移给医院。被上诉人伤残的直接缘故起因是跳楼自杀,并非上诉人在医疗照顾护士中的过失所致。被上诉人具有完全民事举动手段,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力,应自行包袱效果,不能要求他人分管民事责任。上诉人既不存在违约举动也不存在侵权举动,一审判断合用条约法违背条约任务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讯断上诉人包袱民事责任与本案究竟不符。本案不合用斲丧者权益掩护法,一审合用消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表明不符。四、一审判断对残疾人补贴费、照顾护士费,按39.5年计较无法令依据。本案不属医疗事情,判断费应由患方包袱。综上,一审判断认定究竟不清,合用法令不妥,被上诉人自杀举动应由其自负效果,上诉人在本案中无任何过失,不该包袱抵偿责任。哀求二审法院查明究竟,维护公正、公理,依法作出合理讯断。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对上诉人的究竟与来由所有提出贰言。首要来由如下:1、上诉状所称的第一大点的第一点称被上诉人是自杀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为误服发生中毒送医院急救,上诉人说是自杀应该举证。诉状中所称吞服数十片安宁药并喝了甲胺磷,也没有证据证明。由于数十片安宁药只是在医学判断中提起来,其他没有证据证明。所称的甲胺磷,我们一向称为敌敌畏,50CC应该是10CC。2、诉状中称先爬窗再跳下,这是上诉人主观揣度,究竟上奈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里也不解除任何公道性的因为发生幻觉或纰谬发生。二、上诉状中第二点说无必要安详防御法子,作为医院,有保障病人的安详任务,这是其法定职责,至于是不是平凡医院的构筑类型与本案无关。2、至于陪护题目,也是上诉人一方之词,没有任何证据相佐证。三、关于上诉状第三点,称监护人的任务不产生转移,这里不是监护任务,而是上诉人有没有推行附随任务,本案是条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以是不存在对方所说的因为侵权会发生什么效果。四、上诉人提到本案不合用条约法,斲丧者权益掩护法,应该合用医疗事情处理赏罚条例,署理人以为是没有依据的。由于本案的性子从被上诉人告状一向是以条约之诉告状的,也不属于医疗纠纷,按照最高院司法表明,假如不是医疗事情的,就不合用医疗事情条例。五、一审判断对残疾赔偿费、照顾护士费按39.5年计较是有法令依据的,本案是条约之诉,按照可预见原则,是不相违反的,上诉人所称的20年是侵权之诉,而非条约之诉。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认定的究竟与一审认定的究竟根基同等。但原判认定“原告逐渐规复宁静,神态清晰”一节,鉴于原判之认定仅依据上诉人义乌市中医医院片面形成的病程记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被上诉人予以否定,故本院不予认定。
  二审中,当事人两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以为,本案当事人两边争议的核心首要齐集在四个方面。一是上诉人张冬玉从四楼病房急救室坠楼致残是否原告存心跳楼自杀所致,与此相干联的,原判认定本案因由是原告“误服农药中毒”引起是否创立。二是被告中医院是否有过失,是否已尽到公道的安详留意任务。三是合用法令题目,即本案可否合用条约法条约任务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四是抵偿数额题目,残疾人补贴费、照顾护士费的计较年限。关于争议的第一个方面。原告张冬玉告诉其系为了能苏息好,在服用安息药(仅数片)后,误服农药敌敌畏而中毒。原告中毒后即到义乌市江湾卫生院救治,据该卫生院病历记实,张冬玉口服敌敌畏一口余,约10ml。自行到该院门诊就诊,该院即给以了净水洗胃处理赏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不是误服,首要依据是上诉人的住院病程记录,该病程记实:患者自服甲胺磷50ml,同时服安宁数十片(<30#)。自杀是人类一种主动放弃生命权力的举动,被上诉人其时是否属存心折农药自杀,初诊时被上诉人本人的告诉对付判定其举动的主观缘故起因具有出格重要的意义。本案中团结被上诉人最初就诊的江湾卫生院的病历记实中提到的原告其时系自行到该院治疗并由医院对其举办了净水洗胃处理赏罚等究竟,说明认定原告其时误服农药较为可信。而上诉人仅依据其片面的病程记实,即认定被上诉人系存心折农药自杀,依据不敷,故一审认定原告误服农药并无不妥。原告张冬玉从四楼病房急救室坠楼致残是否原告存心自杀所致题目。固然从病历记实的环境看,张冬玉坠楼当日的用药量是镌汰了,记实中尚有原告神态清,较宁静字样。但必需留意到以下究竟,原告于2003年3月28日下战书到中医院门诊后即持续行使阿托品举办对症治疗,而按照有关阿托品的声名书记实,该药的《副浸染和毒性》为:瞳孔散大、皮肤潮红而干燥,腹部胀气,膀胱膨胀,精力非常,乃至抽搐高热,心率杂乱乃至衰亡。且人类个别对阿托品的差别很大。按照中医院的病历记实,原告在3月29日、30日、31日一向存在颜面潮红、皮肤干燥、燥动不安、语无伦次的环境,故在此种环境下,固然中医院病历记实4月1日原告神态清、较宁静,但不能解除阿托品的毒副浸染导致被上诉人举动失控坠楼的也许性。综上,上诉人提出原告系跳楼自杀致残,依据不敷。原判认定坠楼致残并无不妥。第二方面,上诉人是否有过失和违背条约任务题目。上诉人中医院在明知被上诉人在行使阿托品治疗时代会导致病人发生幻觉、烦燥不安等副浸染的环境下,未对急救病房举办防护加固;在陪护题目上,上诉人既未为上诉人家眷治理陪护手续,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张冬玉家眷交待清晰陪护的职责,因此,可认定上诉人未尽公道安详留意任务,未尽条约附随任务。第三方面,关于合用法令。本案是医疗处事条约纠纷案件,上诉人的举动表白其未完全推行条约附随任务,已组成违约,故原判合用条约法违背条约任务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讯断上诉人包袱民事责任于法有据。 第四方面,关于抵偿数额中残疾人补贴费和照顾护士费的计较,本案系医疗处事条约纠纷,故受条约法调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划定的按现实丧失和可得好处丧失抵偿的原则,原判按浙江省的社会均匀寿命减去被上诉人定残时的现实年数计较残疾人糊口补贴费、照顾护士费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哀求来由不敷,不能创立。原判认定究竟清晰,合用法令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讯断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9元,由上诉人义乌市中医医院承担。
  本讯断为终审判断。

审 判 长 郭召军    
审 判 员 虞惠珍    
审 判 员 方 梅    


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兰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点击查察详情
==========================================================================================

本站关键词:义乌家政公司 义乌搬家公司 义乌保姆月嫂 义乌钟点工

Copyright©义乌市一心一意家政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义乌搬家公司

地址: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一区 电话:13355891119

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或立场,转载如有侵权,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