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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4-11-05 08:11 作者:义乌搬家公司、义乌家政公司 [] [] []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问答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2.什么对象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个人参合资金,办理参(续)合手续。2014年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缴费100元,农村居民只要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发给该户“如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卡内记载着该户有多少人参保,分别是哪些家庭成员参保。合作医疗卡是您的家庭成员看病就医报销的凭据,请务必妥善保管。

  3.参合农民门诊费用如何补助?

  答: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卡在本市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比例实行即时结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符合补偿范围门诊费用的50%补偿,每人次限补10元,日封顶15元;一级及二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符合补偿范围门诊费用的50%补偿,每人次限补15元,日封顶20元;全年以家庭为单位可获得人均80元的普通门诊费用限额补助。

  4.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如何补助?

  答:参合农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且在5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一级医院补助75%,二级医院补助70%;经转诊审批在市外特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5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补助50%,未经转诊审批或在市外非特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5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补助40%;因疾病因素、非他人因素造成的外伤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500元以上的医药费用按相应级别医院医药费补助标准的80%予以补助,市内住院治疗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并审核即时结报(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外伤鉴定小组,由鉴定小组审核鉴定提出初步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结报);重性精神病人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年终经专业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的累计补助总额最高为100000元。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400元/例。参合农民在已经联网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实行即时结报(未实行即时结报而采取手工结报的补助比例相应降低2%),在市外未联网的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补助结报资料,由各镇卫生所先行审核,经市合管办复核审批公示后,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直接将补偿费用汇至参合患者的存折账户。

  5.重大疾病医药费用如何补助?

  答:参合农民患有白血病、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多发性骨髓瘤等5种重大疾病,其在一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及门诊费用500元以上部分补助70%。每月9-10日(节假日顺延),参合患者需携带如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患者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当年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特殊病种检(复)查报告及病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医务科公章等补助资料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病情确认登记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费用补助结报。

  对符合定点救治条件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及唇腭裂等15种重大疾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实行按单病种定额费用标准的70%或限额范围内实际发生费用的70%进行补助。慢性髓细胞白血病使用的特药实行定额收付费,血友病A使用的特药(人凝血因子Ⅷ和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实行打包收付费,在限定的费用标准内,新农合支付实际发生费用的70%。患有上述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民,需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病情确认、转诊登记和费用结报等相关手续。

  6.门诊特殊慢性病是指哪些?费用如何补助?

  答:列入合作医疗补助的特殊慢性疾病范围为以下6 种:恶性肿瘤、失代偿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骨结核、重性精神病和血友病。参合农民患有上述疾病在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予以70%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为4000元,参合农民申请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时需凭如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收据、患者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当年二级医院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特殊慢性病检(复)查报告及病情诊断证明书并加盖所在医疗机构医务科公章等补助资料于当年年底送至各镇合管办,经市合管办审核、公示后予以发放。当年已得到住院补偿的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的补助。

  7.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是否全部列入补助范围?

  答:不是。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超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

用药目录》(2009修订版)和基本药物目录规定的费用、在医药批发零售企业购药的费用和非基本医疗费用(如:高等病房、点名手术、专家门诊、家属陪护等服务类项目的费用,各种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等非疾病治疗类服务项目的费用,未经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吸毒、自杀自残、酗洒、打架斗殴、性病、工伤、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怀孕、流产、堕胎以及计划生育、治疗不育症、输血)等不符合医疗规定的费用不属于补助范围,报批时一律予以剔除;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单次费用在200元以内的部分列入补助范围,如: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多普勒仪、彩色B超、应用彩色电子内窥镜、24小时动态心电图、24小时动态血压仪、心脏射频消融、肿瘤射频热疗、微电极介入疗法、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应用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放置的材料50%以内部分的费用列入补助范围。

  8.什么是转外就医?哪些情况符合转外就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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