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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例!山东省立医院 巨额医疗损害赔偿判例
发布时间:2014-11-01 20:16 作者:义乌搬家公司、义乌家政公司 [] [] []

医疗损害赔偿案例!山东省立医院 巨额医疗损害赔偿判例

济南市槐荫区黎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槐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张某,女, 1957年降生,汉族,无业,住某路某号。
嘱托代理人张静,男,1958年4月19日降生,汉族,原第106医院副院长,住济南市106医院宿舍腊山路6号。
嘱托代理人丁力,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学习医疗。
原告山东省立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五纬七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奇,院长。
嘱托代理人张蔚,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嘱托代理人赵勇,该院泌尿微创科副主任。
原告张某与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医疗损坏赔偿缠绕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讯员徐振华独任审讯,于2010年3月10日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5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的嘱托代理人张静、丁力,原告山东省立医院的嘱托代理人张蔚、赵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15日因右肾结石如原告山东省立医院住院调治,后经原告医院行右侧经皮肾镜碎石术,但由于原告在对原告的医疗经过中未能尽到介意的注意义务,具有昭着的毛病,医疗损害赔偿案例。以致原告术后几呈动物人形态。原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及其宅眷带来了极大地元气损坏和经济损失,要紧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品格及其宅眷的一般生活。原告以为原告的毛病医疗行为与原告张某损坏效果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连。医疗损害赔偿案例。由于原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元、交通费7869.73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元气损坏安抚金元、今后护理费元、已发生的养分费元、判定经过中发生的费用927.4元(包括住宿费400元、餐饮费95元、交通费432.4元)、今后养分费元、残疾襄理用具费元、今后康复调治费1789.83元、判定费3800元。于是乎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赔偿其上述损失的90%。
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辩称,原告张某因右肾结石(鹿角形)伴右肾积水来原告医院就诊,术前诊断精确,手术指征显露,于2008年3月20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侧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术中仔细瞻仰,发明原告出现胸闷、呼吸麻烦症状后主动调治,并及时停止手术,转入ICU继续亲切瞻仰调治,病情不乱后,转入康复理疗科调治至今。总之,原告以为手术方式适合,手术操作模范,没有违背医疗旧例。盼望法院查明毕竟,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我不知道案例。2008年3月15日,原告张某因右肾结石、右肾积水至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住院调治,同年3月20日,原告医院对原告张某行右侧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术后当晚,原告张某出现生命体征变化,经救济调治后生命体征渐渐平定,但原告张某呈不断昏厥形态。原告张某在原告处康复调治至今。原告张某以原告医院对其的医疗行为生活毛病并要求赔偿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在本案审理经过中,经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请求,本院依法嘱托北京法源司法迷信证据判定主题就山东省立医院对张某的医疗行为能否存有毛病、如有毛病与其目前症状能否有因果关连及参与度举行相关的司法判定,该判定主题于2010年12月3日出具(京)法源司鉴【2010】临鉴字第274号法医学判定意见书,该判定意见书“四、明白说明”局部载明:“1、查察送检资料,患者张某主因发明右肾结石10余年,经B超检验示右肾结石伴积水出院。2、病历记载以“右肾鹿角形结石”收出院,术前商酌记载患者右肾结石招致右肾积水,右肾结石庞大,你看交通事故赔偿案例。连结2008年3月16日超声检验见右肾肾盂肾盏扩张,内可见多个强回声光团,大者约2.6X1.3CM,后伴声影及超声图像所示,3月18日腹平片陈述肾盂铸型高密度影,提示患者右肾结石病情具有铸型结石,且结石体积大特性,适合经皮肾镜碎石术的手术指征。术前检验未见提示患者生活出血性疾病等忌讳状况。3、查察送检资料,2008年3月20日医院为患者实施经皮肾镜碎石术。手术记载术中先取截石地点入输尿管支架,再取俯卧位在超声领导下行经皮穿刺至肾盂肾盏,渐渐扩张、探查,交替运用气压弹到和超声碎石器逐一将结石击碎并吸出,再探查肾下盏局部糟粕结石,决断行分期手术,放置肾造瘘管和肾周引流管。手术记载的手术办法适合经皮肾镜碎石术的手术操作程序模范。4、麻醉记载单流露术中患者有两次血压降低,其中04:20PM血压120/60MMHG,后血压猛然降低,相比看医疗损害赔偿案例。04:30PM血压60/35MMHG,赐与多巴胺2MG、麻黄碱15MG,术中共赐与血浆800ML、红细胞6单位及琥珀酸明胶1500ML。术后病程记载术中出血较多。出血是经皮肾镜手术罕见的并发症之一,包括术中出血和术后出血。术中出血与经皮肾穿刺入路的采取,扩张管扩张的深度,碎石的方法和技巧、造瘘管型号的采取等成分相关;术后出血多由于导管安慰、解释残留、继发感染惹起;假若术中损伤肾脏动脉后支血管分支造成假性动脉瘤或消息脉瘘,损害赔偿。则变成术后迟延出血。本案患者在手术经过中前期出现血压降低,短时间内降低水平昭着,本次判定以为,术中碎石出现相应血管损伤的恐怕性较大。手术记载术中探查见患者肾内充满铸型结石,结石较硬,与肾盂肾盏壁粘连,上述肾镜下病理所见,解说患者右肾结石的病情特性将推广术中操作的难度和出血的危险机率。经皮肾镜手术发生术中出血时,可以暂停手术,关闭操作鞘,运用止血药物,必要时输血,10-20分钟后再行手术,假若出血不能停止,应该终止手术,留置肾造瘘管,并夹闭30-60分钟,待二期手术。也有学者观念以为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就地终止手术,经PEEL-AWAY鞘拔出相应口径的造瘘管,夹闭30-60分钟,可待3-5天后二期取石。麻醉记载中见术中赐与输血、升压药物的应用,听说赔偿案。但手术记载和术后病程记载中缺少针对术中出现昭着血压降低的病情明白和操作处置的记载,故缺少充溢的医学依据判定患者发生术中出血后的操作处置和止血效果。5、查察送检资料,患者术后即有呼吸匆匆、心率加速、躁急不安等症状,2008年3月20日18:10入ICU监护记载心率11次/分,呼吸31次/分,血压129/70MMHG,末梢凉。之后记载见当晚生命体征不平定,心率、呼吸称加速趋向,血压呈降低趋向;18:10、21:00护理记载患者肾在瘘管、肾周引流管均引出血性液体,在出量记载中当晚未见肾周引流量的记载,肾造瘘管引流血性液250ML。故本次判定无法显露患者术后晚期的出血量,但从其生命体征及肾造瘘管引流状况明白,患者生活不断出血形态,也反映了术中止血效果不佳。看待患者术后生活不断出血,生命体征不平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例。以及腹部检验异常体征,希罕是经输血、输液对症调治后症状无改善,监护记载21:00以还心率进一步加速达130次/分以上,血压进一步降低,病程记载流露医院赐与无创通气、复查血旧例、打定气管插管等处置。但就患者症状渐渐减轻及引流出血性液体250ML状况,临床应探讨除外腹腔内出血状况,现有病历资料未见医院对此的明白和辨别诊断等。6、查察送检资料,2008年3月21日00:30患者出现呼吸暂停,巨额医疗损害赔偿判例。昏厥,心率昭着降低64次/分,血压84/32MMHG,经气管插管、襄理呼吸机、胸外心脏按压,药物救济等调治措施,患者生命体征得以撑持,但认识未能回复复兴。依据现有病历资料,患者病情适合失血、血压降低致脑灌注压和血流量降低,招致脑缺氧性改造。从其后病历记载和血旧例、凝血四项等襄理检验结果明白,山东省立医院。失血继而惹起凝血-纤溶体系成效障碍,对病情减轻有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患者张某右肾结石并积水诊断显露,具有手术调治指征,医疗损害赔偿案例。适合经皮肾镜碎石术的手术适应症。山东省立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经过中,在术中止血操作、术后病情瞻仰、明白和处置方面熟活医疗过失。鉴于患者右肾结石大、结石硬及肾盂肾盏壁粘连,推广了术中操为难度和出血的危险机率。本次判定以为,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目前认识障碍形态具有主要因果关连,倡议法医学参与度为90%。”该判定意见书“五、判定意见”局部载明:“山东省立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经过中生活医疗过失,与患者张某目前认识障碍形态具有主要因果关连。”该判定意见书经当庭质证,原告张某对上述判定意见无异议,判例。原告山东省立医院亦表示尊重上述判定意见。
在本案审理经过中,经原告张某请求,本院依法嘱托山东大舜司法判定所就张某的伤残等级、今后所需的护理期限以及葫芦人数、所需养分费的赐与轨范及给付的期限、器官成效回复复兴教练所必需的康复费及后续调治费、残疾襄理用具费举行相关的司法判定,该判定所于2010年9月16日出具大舜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631号司法判定意见书“五、判定意见”局部载明:“1、被判定人张某因手术后出现的一系列并发症招致的认识根基亏损、四肢全瘫,判定为一级伤残。2、被判定人张某今后需2人护理,其护理时间为20年。3、被判定人张某今后所需养分费的赐与轨范及给付的期限不属于本所判定限度。4、被判定人张某今后康复调治所必需的康复费及后续调治费整体数额无法判定;倡议被判定人采办轮椅,以单价1000元为宜。”原、原告当庭对该判定所关于张某组成一级伤残、张某今后需2人护理及护理时间为20年的判定结论均无异议。原告张某对该判定意见中第4条判定意见提出异议,针对原告张某提出的异议,山东大舜司法判定所于2011年1月7日出具司法判定补充意见书,补充判定意见为:“被判定人张某因尿便失禁,护理使命中需用1、一次性尿垫:参考单价为3.0元;2、纸尿裤:参考单价为3.5元;上述2种物品倡议每日差异运用3个,费用为19.5元/日。”后本院技术室于2011年3月16日出具审核意见以为,山东大舜司法判定所出具的判定补充意见书认定处于动物人形态的患者张某每天用三个纸尿裤、三个纸尿垫的判定结论是违变态理也是违背量力而行原则的,倡议法庭对山东大舜司法判定所出具的关于张某判定补充意见书的判定形式不予采信。后本院依照原告张某所需的成人护理垫、纸尿裤、便后湿巾的用量及运用时间等残疾襄理用具费用举行相关的司法判定,山东省。该判定所于2011年3月25日出具银丰司鉴【2011】伤鉴字第177号判定意见书,该判定意见书“五、判定意见”局部载明:“被判定人张某今后需永久运用尿垫、纸尿裤、湿巾。尿垫6个左右/天(24小时),参考单价为3.0元左右;纸尿裤10个左右/天(24小时),参考单价为3.5元左右;上述2种物品每日运用费用为53元左右;湿巾3包/月(80片/包)参考单价7.0元左右。医疗损害赔偿案例。上述3中物品今后需永久运用。”原告张某因司法判定支拨山东大舜司法判定所判定费2800元,支拨山东银丰司法判定所判定费1000元。
原告张某在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调治曾向原告山东省立医院支拨医疗费元,原告张某自2008年3月20日在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手术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0年1月28日止合计680天,由于原告山东省立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原告张某造成的损失除原告张某已支拨的医疗费外,还给原告张某造成了如下经济损失:你知道医疗损害赔偿案例。交通费3000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残疾赔偿金元、今后护理费元、已发生的养分费元、判定经过中发生的费用916元(包括住宿费400元、餐饮费95元、交通费421元)残疾襄理用具费元、判定费3800元。由于原告山东省立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还给原告张某造成元气损坏。
另查明,原告张某一方在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岁月分屡次从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借款合计元。在本案审理经过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吁请请求书,以必要补充证据为由在本诉中撤回误工费元的诉讼吁请。
以上毕竟,有山东省立医院住院病历、北京法源司法迷信证据判定主题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0】临鉴字第274号法医学判定意见书、山东大舜司法判定所出具的大舜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631号司法判定意见书及司法判定补充意见书、山东银丰司法判定所出具的银丰司鉴【2011】伤鉴字第177号判定意见书、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雇佣护理人员协议书、某传媒主题出具的证明、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针灸理疗病房于2009年12月14日出具的住院患者证明、住宿费单据、餐饮费单据、判定费单据、原告张某一方从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借款的借条等相关书证以及原、原告当庭陈述、辩论为证,经开庭查察和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以为,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在对原告张某的医疗行为经过中生活医疗过失,且该医疗过失与原告张某目前认识障碍形态具有主要因果关连,经北京法源司法迷信证据判定主题判定,倡议法医学参与度为90%。于是乎,原告张某要求原告山东省立医院按90%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今后护理费、已发生的养分费、判定经过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残疾襄理用具费、判定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交通费7869.73元,巨额。为此其提供出租车票据67页计448张、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定额发票50元、30元的各一张予以证实,原告山东省立医院以仅认可公共汽车票据,对金额合计80元的定额发票两张予以认可,对出租汽车票据一改不予认可为由提出异议,本院经查察以为,原告张某在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调治岁月,损害赔偿。其女儿赵某作为某传媒主题的员工或从使命单位或从家中到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对原告张某举行护理,一定会孕育发生交通费用,但乘坐的交通工具应以日常平凡公共汽车为主,特殊状况下才可以乘坐出租车,在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对其乘坐出租车孕育发生的交通费提出异议且不予认可的状况下,依照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到医院合理路途的远近、护理时间的长短、连结护理人员的使命性子等相关成分,本院对陪护人员因对原告张某举行护理孕育发生的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护理费元,其提供雇佣护理人员协议两份、护理人员陈某的身份证、其女儿赵某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对原告张某举行护理简陋节略支出的证明予以证实,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对护理人员陈某的报酬为每月3000元孕育发生异议,本院经查察以为,护理人员陈某的身份有其身份证予以证实,交通事故赔偿案例。护理人员陈某在2008年11月至2010年1月岁月对原告张某护理14个月且每月报酬3000元的毕竟有两边订立的雇佣护理人员协议书以及陈某在该协议书上的签字予以证实,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异议,于是乎对原告山东省立医院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护理人员赵某因对原告张某举行护理扣发支出元的毕竟有其所在单位某传媒主题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于是乎,对原告张某主张的护理费的数额为元(14个月X3000元+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其主张的是自2008年3月20日钻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手术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10年1月28日止合计680天的护理费,其是按每天30元主张的,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对原告张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得天数没有异议,但以为每天应按15元职掌,本院经查察以为,原告张某参照当地国度机关一般使命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轨范30元/天作为其计算住院岁月伙食补助费的计算轨范并无不当,于是乎,对原告张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本院按元予以认定。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已发生的养分费元,其主张的是自2008年3月20日出现人身损坏之日起至定残之日即2010年9月岁月合计30个月的养分费,其是按每月30天、每天60元主张的,原告山东省立医院以原告张某按每天60元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认可,医疗损害赔偿案例。本院经查察以为,原告张某至今尚未出院且系一级伤残,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针灸理疗病房于2009年12月14日出具住院患者证明,证实原告张某住院岁月需日常补充养分推测养分费60元/天,依照相关法律划定规矩,养分费依照受益人伤残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分析以上毕竟和法律划定规矩,原告张某主张已发生的养分费的数额为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固然虽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针灸理疗病房出具的意见持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张某不必要养分费、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针灸理疗病房出具意见是所提的养分费数额过高,于是乎,对原告山东省立医院的该辩白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判定经过发生的费用927.40元(包括住宿费400元、餐饮费95元、交通费432.4元),为此其提供了相应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发票予以证实,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对在济南孕育发生的出租车费以乘坐日常平凡交通为由不予认可,对餐饮费以不应超出跨越50元为由不予认可,本院查察以为,原告张某的嘱托代理人在济南乘车应乘坐日常平凡交通工具,原告张某要求原告医院赔偿该出租车费用11.40元依据不够,且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对此不予认可,于是乎本院不予支持;看待在北京孕育发生的餐饮费95元,连结北京的物价泯灭水平、原告方在北京中止的时间、应用餐次数等成分,本院以为该95元的餐饮费应系合理支出,综上,对原告张某在判定经过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本院按916元予以认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例。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今后养分费元,其是按60元/天X30天/月x12个月X20年计算得出,原告山东省立医院以原告张某上述主张没有毕竟和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认可,本院经查察以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例。山东省立医院西院针灸理疗病房出具的住院患者证明中载明的养分费60元/天是指原告张某在住院岁月的养分费用轨范,而非原告张某今后20年的养分费轨范,于是乎,原告张某以此作为其今后20年的养分费计算轨范依据不够,如原告张某今后仍需养分费,可在费用现实发生后另行主张权柄,于是乎,对原告张某本次诉讼主张的今后养分费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残疾襄理用具费元,其实依照山东银丰司法判定所的判定结论按53.7元/天X30天/月X12个月X20年计算得出,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当庭以对判定结论有异议为由不予认可,本院经查察以为,山东银丰司法判定所出具的司法判定意见合法有用,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固然当庭对该判定意见持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异议,你知道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且不要求重新判定,于是乎对其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张某主张的残疾襄理用具费本院按元予以认定。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对原告张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今后护理费的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今后康复调治费1789.83元,原告张某的该项诉讼吁请没有证据证实,且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对此不予认可,于是乎,对原告张某的该项诉讼吁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判定费3800元,其提供了大舜司法判定所、山东银丰司法判定所出具发票予以证实,原告山东省立医院一对山东银丰司法判定所的判定结论不予认可为由提出异议,本院经查察以为,原告张某主张的判定费3800元有上述两家判定机构出具的额判定费发票和判定意见书证实,于是乎,对其主张的判定费本院按3800元予以认定。依照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对原告张某的医疗行为的过失水平、连结原告张某的伤残等级水同等相关成分,本院对原告张某主张的元气损坏安抚金的数额桌定位元。原告张某一方在2008年12月至2010年11月岁月份屡次从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借款合计元,应系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因其医疗过失而先行支拨给原告张某一方的费用,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要求本案一并处理并无不妥。看待原告张某在山东省立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后在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处和山东省立医院西院处孕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相关权柄人另行主张权柄,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张某在本次起诉中自觉撤回误工费元的诉讼吁请系其本身权柄的刑罚,本院予以应许。
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黎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坏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划定规矩,相比看山东省立医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73800元(元×90%);
二、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交通费2700元(3000元×90%);
三、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护理费51302.7元(元×90%);
四、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元×90%);
五、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赔偿金元(元×90%);
六、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今后护理费元(元×90%);
七、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已发生的养分费元(元×90%);
八、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判定经过中发生的费用824.4元(916元×90%);
九、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残疾襄理用具费元(元×90%);
十、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判定费3420元(3800元×90%);
十一、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元气损害安抚金元。
以下款项合计.1元,扣除原告山东省立医院先行支拨的元,余款.1元,原告山东省立医院于本判决收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
十二、采纳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吁请。
假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岁月践诺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划定规矩,加倍支拨迟延践诺岁月的债权息金。
案件受理费元,原告张某责任5690元,原告山东省立医院责任元。
如不服被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对比一下医疗。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正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黎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振华
审 判 员 汪秀英
代理审讯员 高金辉

二0逐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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