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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标准_医疗损害赔偿标准_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
发布时间:2014-09-28 12:32 作者:义乌搬家公司、义乌家政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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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医方责任程度。

十二、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公式:住宿费×医方责任程度。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凭据赔偿,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公式:交通费×医方责任程度。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赔偿,不超过5年。计算公式: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赔偿月数×医方责任程度。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60周岁以上的,扶养20年;但是,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计算公式:丧葬费补助标准×医方责任程度。医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残疾用具费凭医疗机构证明,三级戊等的赔偿系数为10%。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计算赔偿,三级丁等的赔偿系数为20%,三级丙等的赔偿系数为30%,三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40%,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三级甲等的赔偿系数为50%,二级丁等的赔偿系数为60%,二级丙等的赔偿系数为70%,二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80%,二级甲等的赔偿系数为90%,不超过5年。具体计算公式是:其实医疗。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赔偿系数×医方责任程度。各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系数按如下方式确定:

六、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计算公式:年平均工资÷365×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损害赔偿。

一级乙等的赔偿系数为100%,陪护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计算公式:每天伙食补助费×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计算公式:每天伙食补助费×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四、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误工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减少的固定收入×医方责任程度。无固定收入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按照3倍计算赔偿,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误工费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计算公式:续医费×医方责任程度。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赔偿,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用×医方责任程度。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凭据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赔偿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患者有固定收入的,你看损害赔偿。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赔偿协议反悔而起诉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或在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比一下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计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赔偿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办法

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患方因同一医疗行为发生新的损失后,当事人不得就有关事项再行起诉。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未作处理的,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作出处理的,不予支持。

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之外单纯提供商品(如出售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和具有医疗辅助性质的商业服务(如提供住宿、餐饮)产生的纠纷,不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患方就医方安装医用产品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如果确实属于需要继续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患方另行起诉主张的营养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因此发生的陪护费等,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事实上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第四十四条 医方提出患方医疗费已在其所在单位或社保单位报销的部分不能赔偿的抗辩理由的,不能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结后,应按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和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不能区分的,如因果关系能够区分的,由有过错的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数个医方均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患者在数个医方接受治疗造成损害的,并不表示医方可以就该项诊疗行为正常风险以外的损害免责,患方接受了告知并愿意承担正常的、依规定操作的手术治疗的风险,听说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满足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应认定医方违反了告知义务:

第四十条 医患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的,医方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方并征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我不知道医疗损害赔偿标。不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患方在麻醉同意单、手术同意书等协议上签字只应视为医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应认定医方违反了告知义务: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

(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

(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1)对患者施行手术;

有下列情形之一,患方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损害后果,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以致造成患者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有过错。

第三十八条 因医方违反告知义务而使患方未能行使选择权,或具有其他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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