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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家庭护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6-04-11 08:51 作者:义乌搬家公司、义乌家政公司 [] [] []

社区家庭护理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 首席医学网      2009年01月12日 21:50:01 Mon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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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卫东    作者单位: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 长春

【关键词】  家庭护理;法律问题;对策

 家庭护理服务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其服务需求已日趋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移。这是由于伴随医学模式的转变,公民预防意识增强,健康理念发生根本改变所致。然而,现实中的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却阻碍了社区家庭护理工作的开展。如何使家庭护理服务得到有效的可持续发展,为公民健康作出更大贡献,必须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和法律,这也是社区卫生服务亟待讨论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1  社区家庭护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1.1  家庭护理主体(护士、患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护患关系从法律上讲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护理纠纷中所涉及的道德法律问题,主要是护理侵权责任问题。

    1.1.1  知情权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1];《护士管理办法》第21~23条规定中特别强调:护士有充分的告知义务。在护理领域,各项治疗护理操作前,均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侵袭性的治疗护理操作,更应该按照操作告知程序,详细告知该操作的目的、方法、配合时的注意事项、可能的不适和并发症,征得患者或监护人的同意并签字;由于历史原因和护士自身对工作性质和行为的理解,往往只注意努力提高操作过程的熟练完成,而忽视了与患者和(或)监护人的有效沟通,或与患者接触中态度生硬、服务不周、解释不清,未达到知情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社区护士往往独自上门提供家庭护理服务,更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1.1.2  隐私权问题:《护士条例》第18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患者的病情隐私受到了空前重视。如护士在知道患者身体存在某些生理缺陷(如不育、阳萎等隐私),尤其是性病(如淋病、艾滋病等),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并造成不良后果,则视为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3  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如护士在用药过程中,由于查对制度不严,造成患者错服药物,甚至使用了过期药物,尽管患者未出现任何临床症状和体征,但患者认为护士有过失行为,给其生理和心理均带来了潜在的不良影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时,可要求索赔。社区护士常独自上门提供护理服务,如没有很好的慎独品质,责权意识,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上出现过失,尽管没有给患者造成明显的损害后果,但存在对患者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居民的健康责任意识差:患者除享有知情同意,隐私保护、生命尊重等权利以外,还应有配合诊疗,准确提供医疗资料、尊重医务人员、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等义务。护患双方缺乏诚信为本的基础,社区家庭护理很难良性发展。

    1.2  缺少相关规范化协议文书:家庭护理协议书是一个合同,如同临床门诊挂号,入院手续具有等同的合同效力。协议书的签署意味着家庭护理工作的开始,包含着护理质量、责任、收费等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

    1.2.1  家庭护理文件的书写与保管问题:家庭护理记录是家庭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允许患者复制的客观记录,具有法律效力。有的护士法制观念淡漠,工作中不认真负责,对患者的生命体征等不认真监测,甚至造假、涂改,为应付检查重新抄写或更改等,使家庭护理记录缺乏真实性。

    1.2.2  目前缺少规范且被护患双方认可的家庭护理协议:有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曾试行过家庭护理协议书,但实施中约束机制差及认识不足最终取消。社区护士为减少护理纠纷发生,会尽可能回避家庭护理或拓展家庭护理服务项目。

    1.3  缺少法律制度化、制度法律化的作用机制: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好的制度需要法律保障,好的法律更要靠制度去落实。缺少制度的法律如同有船无水,缺少法律的制度好似有水无船。法律是手段,制度是根本,两者互为作用,相得益彰。就家庭护理而言,主要表现在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法律制度化建设,社区护士综合素质差,职业待遇低,主观能动性缺乏,加之政府及医疗机构重视不足(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导致护患缺乏理解、相互不信任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家庭护理尚未走上健康有序发展轨道,处于应付维持状态。现从执业角度、规制角度展开说明:

    1.3.1  执业问题:护理工作必须有具备护士职业资格者担任。为了保证其服务对象的安全,国家对护士职业资格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了严格的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护士条例》将“护士”定义为“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社区护理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社区护士不仅有国家护士职业资格并经注册还应通过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且独立从事家庭访视工作的社区护士,应具有从事临床护理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这样就在制度上保证了患者接受护理服务的安全性。当前,由于社区护士缺编严重,新毕业护士1年内没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即上岗;不具备护理专业学历,没资格参加考试或业务素质差,经几次考试不合格者仍上岗;社区护士未通过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仍在岗位上,导致社区护士中部分人员的违法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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