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14542号
广州粤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义乌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与你司交易条约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百姓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司送达(2016)粤0106民初14542号民事讯断,讯断首要内容如下:被告广州粤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讯断产生法令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义乌影响力酒业有限公司送还货款78079.6元及利钱(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讯断确定的给付日止,物业保洁,开荒保洁,以78079.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较)。本案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广州粤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限你司于通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讯断书,过时则视为送达。如不平本讯断,可在通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过时本讯断即产生法令效力。
特此通告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