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70410 实验日期:20070410 颁布单元: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7]47号请问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赞成指定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宁波市慈溪市、温州市瑞安市、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日常保洁,审理产生在所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计划纠纷案件之外的常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仍该当依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统领的划定举办。 此复。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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