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工厂搬迁至三公里外的邻镇,工人杨某因不愿随迁而离职,认为工厂违反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约定,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金 4万余元。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原告 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该工厂原位于九龙坡区石板镇, 原告 在 被告 处担任安装工。2010年12月,原、 被告 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原告 工作地点在重庆。后因经营原因,工厂搬迁至该区陶家镇,两镇相邻,新旧厂址距离约三公里。 原告 遂以厂址变更为由,自搬迁后未再回 被告 处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 被告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 原告 工作地点为重庆。 被告 虽将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三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以内,属于 原告 每日可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 原告 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 被告 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其迁址行为不构成违约,不符合支付 经济补偿金 的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郝绍彬 鄢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