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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厂搬迁员工赔偿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22 10:57 作者:义乌搬家公司、义乌家政公司 [] [] []

  工厂搬迁无法履约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刘女士所在的工厂为了节约原材料运输成本,决定将生产地点从大城市搬到原料产地的山区。上有老母,下有上小学女儿的刘女士表示跟随工厂迁移有困难,只得向工厂提出辞职,但就补偿金的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所以刘女士将工厂告上法庭,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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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工厂负责人表示,工厂之所以搬迁到山区,就是因为金融危机,工厂要节约成本,如果要给付工厂的补偿金,那么工厂搬迁就没有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从而搬迁就没有必要,并且,工厂有规定,如果员工不愿意跟工厂去山区工作,可以选择辞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法庭最终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各项诉讼费用近15000元。
  【争议焦点】???单位迁址是否需变更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读】??单位迁址是否需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此外,判断过程中,还需结合劳动合同中是否已对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
  案例中的刘女士所在的工厂将生产地点从大城市搬到原料产地的山区,基本可认定此种搬迁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公司应先与刘女士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未达成协议,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限制人员和试用期员工等不得解除。需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当企业因厂址搬迁等原因劝退员工时,员工不能仅寄希望于个体维权,而应组织起来向公司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只有集体维权才能避免被“各个击破”,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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