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代保洁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07-06 来源:城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施工工地的管理,有效提升市容环境质量,提高我市空气质量,加大施工工地周边市容环卫保洁力度,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管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四创两争”工作的要求,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精心、精细、精品”的要求,坚持“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重心下移、上级监督”的城管体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为重点,进一步整合管理资源,创新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施工工地的管理,加强工地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力度,减少我市区域内粉尘污染,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实现新时期城市精细化管理目标。
二、工作目标
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建设施工工地的现场及周边环境为重点,以“四创两争”工作为抓手,立足新度创新,强调细节管理,加大施工工地现场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工地的代保洁制度,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
三、工作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铁工程、拆迁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管线工程以及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工地。
四、基本原则
——项目业主负责原则。所有建设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即建设方)要负责该工程工地现场自律管理,并做好施工工地周边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于施工工地现场管理不到位出现违章行为,项目业主单位将作为违章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
——辖区监督检查原则。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管理情况和环境卫生保洁情况的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针对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环卫代为保洁原则。建设工程业主单位采取购买环卫保洁服务的形式,解决建设工程工地周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辖区的环卫部门签订《环卫保洁合同》。建设业主单位与辖区环卫部门签订《环卫保洁合同》,并支付环卫保洁费后,施工工地周边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责任由辖区环卫部门负责,但出现违章行时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仍然将接受行政处罚。
——违章从严处罚原则。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和周边环境卫生保洁的监督管理工作,经确认为违章行为的,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罚。
五、组织领导
因该项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为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保证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陈勇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傅希副秘书长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陈春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四主城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县政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纪委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由杨恩喜副支队长担任。
六、工作任务
(一)建筑工地(含拆迁工地、市政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管理
1.市容保洁责任书签订。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后方可开工施工。
2.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前建设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建设工地应将工地围挡范围外部保洁降尘工作委托给辖区环卫部门并定立保洁降尘合同。二是主城区建设工地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围挡,其余地区不低于1.8米。三是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出场通道必须做到坚实、平整、硬化。
3.建设工地进出口处必须设置清洗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工地围挡范围内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需委托给辖区环卫部门,在工地出口处采取铺设拦泥草席、增加保洁人员、洒水冲洗等保洁措施,在易形成污染施工时段进行保洁工作。
4.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提出工程开工后保洁和文明施工承诺,具体承诺以下几方面:一是运输渣土、建材等车辆应清洗后出场;做到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泥浆、污水不外流;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分类整齐堆放,现场不扬尘,不得凌空抛撒或向建筑物外抛掷建筑垃圾、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二是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零星垃圾必须采取袋装进行收集,并统一清运。不得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车辆必须具备《运输建筑垃圾、渣土处置备案卡》,督促其适量装载,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不得接纳或使用未封闭、无遮盖的运输建材的车辆。三是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不得直接在道路路面上搅拌砼。四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辖区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二)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1.许可要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必须经辖区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同时审批同意,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的施工围栏上必须公示审批许可证、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辖区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举报电话。
2.施工围栏设置。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必须设置硬质围栏。其中,占用和挖掘施工时间少于30天的,所设硬质施工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8米,材质可选用金属、合金板,板型必须为弓型板;占用和挖掘施工时间多于30天,并少于半年的,所设硬质施工围栏高度不得低于2.4米,材质可选用金属、合金板,板型必须为弓型板;占用和挖掘施工时间多于半年的,必须设置砖砌围墙,墙体高度不得低于2.8米。
3.施工材料堆放。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严禁将施工材料直接堆放于城市道路上,需要进行堆放的,应当将施工材料堆放于设置围栏的作业区内,并在路面上预先垫纤维布,将施工材料与路面分离。
4.现场混凝土搅拌。施工项目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需要少量混凝土满足施工需要的,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搅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当在路面上预先垫金属板、木板或者纤维布,使混凝土与路面分离。
5.垃圾袋装收集清运。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不得随意堆放于城市道路上,必须进行袋装收集,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6.散体物料泼洒。施工作业区周边车辆不得出现建筑散体物料泼洒污染路面的情况,出入口周边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对施工作业区周边泼洒的路面及时进行清扫。
7.施工包围绿化植物。由于施工需要,将绿化植物和绿化带一并纳入施工区域的,应当向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并不得破坏、损坏绿化植物和绿化带。
8.城市道路挖掘作业。因施工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不论沿道路纵向还是横向挖掘,道路挖掘范围的边缘必须齐整,挖掘面必须为矩形。道路挖掘施工作业的截面,路面截面必须为“倒梯形”,即:挖掘横截面的路面宽度大于底部宽度。
9.道路恢复质量。挖掘城市道路的恢复必须用实土进行回填夯实,禁止使用建筑垃圾进行回填夯实,并用与原路面一致的材质进行路面处理。沿道路纵向或者横向进行道路挖掘的,道路恢复纵向必须超过纵向挖掘范围边缘两端各5米;横向必须超过横向挖掘范围边缘两端各3米,横向挖掘范围边缘两端延伸3米后超过道路断面的,对道路全幅进行恢复。在道路上进行斜向道路挖掘的,道路恢复以道路斜向挖掘为对角线,进行矩形道路恢复,纵向与道路红线平行,横向与道路红线的垂线平行,纵向必须超过纵向挖掘范围边缘两端各5米,横向必须超过横向挖掘范围边缘两端各3米,横向挖掘范围边缘两端延伸3米后超过道路断面的,对道路全幅进行恢复。
(三)代为保洁工作制度
1.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施工前必须与辖区环卫部门签订《环卫保洁合同》,同时向签订合同的环卫部门预付环卫保洁费。在签订《环卫保洁合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对方支付环卫保洁费后,双方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
2.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后,所属环卫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做好清扫保洁。对环卫部门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将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通报批评,对该辖区环卫部门领导视情进行批评教育,并建议辖区政府进行问责。
3.建筑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卫清扫保洁,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跟随清扫保洁和定时定量清扫保洁。(1)环卫部门要根据施工工地的实际情况,跟随渣土出土时间进行保洁,做到渣土车走后立即清扫保洁;针对大量渣土车为夜间出土的情况,要专门增添环卫工人进行夜间保洁,确保在每天早晨7点前完成清扫保洁工作。(2)建筑施工区域周边的道路应加大清洗力度,由逢十冲洗改为5天一洗。每条施工道路5天必须清洗一次,并清洗干净彻底,保证路面清洁;(3)要加大道路洒水降尘力度,增大洒水量,确保城市空气符合“四创两争”技术考核标准。
4.清扫保洁费付费标准。建筑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卫清扫保洁分为两类,一类为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如地铁、雨污分流施工工地;另一是普通建筑施工工地。市政工程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卫清扫保洁付费标准:以施工围挡面积(平方米)×日平均单价(0.25元)×施工天数(此费用含道路冲洗和洒水降尘费用)。普通建筑施工区域周边的环卫清扫保洁付费标准,以项目开发占地面积计算:50亩以下(含50亩),每年收取30万元的代保洁费;50亩至100亩,每年收取60万元的代保洁费;超过100亩(含100亩)的,每年收取100万元的代保洁费。
七、执法监管
(一)建筑工地(含拆迁工地、市政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现场管理
1.未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的建设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对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暂扣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年终资质年检不予办理,记入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属国有投资项目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2.将建筑垃圾、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及所属车辆,清运建筑垃圾时未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拉运建筑垃圾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处罚;未密闭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300元的罚款;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备案卡》的,依据《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处100元的罚款。
4.未经核准的车辆,清运建筑垃圾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运输建材车辆未实行密闭化运输的,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处以二百元罚款;拉运建材、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6.违反保洁和文明施工承诺内容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的建设项目现场管理
1.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占用城市道路手续进行施工的处5000元罚款;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未办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30000元罚款。
2.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未规范设置围栏、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袋装收集和处置建筑垃圾、现场搅拌混凝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拉运建材、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代为保洁工作制度
1.对未实行建设施工工地代保洁制度的单位,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要求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对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曝光,并建议有关部门暂扣该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年终资质年检不予办理,记入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
2.已实行代保洁工作制度的建设施工工地,辖区环卫部门未按保洁要求对施工工地周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通报批评,对通报批评超过三次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建议辖区政府对相关工作责任人进行问责。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市目前正处于大建设的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量开工,造成了部分区域空气粉尘污染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市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压力,同时,也对我市的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行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管理制度,加强施工工地环境保洁工作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的实施,明确各自职责和任务,严格按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法,强化监督。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各类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监管,督促建设项目主体方及时签订《环卫保洁合同》,并严格履行《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保洁要求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杜绝各类违法占道、开挖及污染路面的行为,对经查处确定的违章行为从重处罚。
(三)横向协调,纵向深入。因该项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为有效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横向方面,市住建局、市滇管局、市公安交通等市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横向对接和沟通,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实施有效监管。纵向方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辖区政府为主导,辖区各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责任,达到规范施工工地管理,有效提升市容环境质量的目标。
(四)常抓不懈,长效管理。由于我市各项市政工程和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各类施工工地的规范管理和环境保洁更是一项需要长抓不懈的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实现城市管理“精心、精细、精品”的要求。
发布单位:市政府 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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